一想到“法”,就想起人们常说的“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查《辞海》“网”字,做如下解:①用绳线织成的捕鱼或鸟兽的用具。②形状象网的东西,如通讯网、交通网、电网等。③用网捕捉(做动词解),如“网了一条鱼”等。(《辞海》上海辞出版社1989年版224页)
既然是网,就必然会有所漏。渔人捕鱼,必有所选,或大或小,不可能一网打尽的。更何况水中还有鲸鱼、鲨鱼,按古语说还有“北海之鲲”,这些都是不能捕也无法捕的,捕不好还有杀身之祸。如果穷纠“网”意,则大的捕不了,小的又漏走了,只能网住一些不大不小的鱼儿,以满足网的功能和张网者的欲求。
但我们不禁要问,同是鱼类,缘何如此不公?为何有的鱼渔夫连正眼看都不敢看,有的鱼又不屑看,却专捡那些“入眼”的来网罗一番?!
由此引伸出来的“法网”,是不是也有这样的嫌疑呢?真正的大鱼是不敢网的,甚至想想都是错误的;不起眼的小鱼也可放任自流,任其在水中养大,再网来不迟。鱼为何物?相对于“法网”来说,当然是指犯罪的人物,难道这个网也对“鱼儿”大小有所选择吗?
我竟糊涂了。不由得怀疑人们用“法网”一词来形容中国的法制建设有些“词不达意”。
猛然间想起关于法制问题常用“建立 ……”“健全……”等字眼儿,明白凡是有这样提法的事物大多是尚未建立或尚未全面的,又联想到前些时提出过关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理论,恍然大悟,原来我国的法制建设也是初级阶段,既然是初级,当然是尚未建立或尚未全面的,有疏有漏便是必然的,“疏而不漏”只是某些结网者标榜自我的一种说法而已。
我又叹服中国文字的深刻内涵,一句“法网恢恢”便道出了法制建设的程度,诠释了有些地方有些时候在法律上不尽如人意的缘由。
通过“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这个成语,也可推算出“法”的理想。
中国有句成语说:“临渊羡鱼,不如退而结网”(引自《汉书·董仲舒传》)。结网之人的理想当然是想网住所有的鱼,而天下之鱼尽入吾网中时,网亦可弃也,这道理很简单,网,工具也,网的目的已经达到――天下无鱼了,留网何用?!
同理,建立健全法制的目的是要网住大大小小的不法之鱼,一旦水至清而鱼已尽,政通人和,天下太平,法制的网做为工具便也完成了它的历史使命,用恩格斯的话说就应该放到古物陈列馆去,与青铜器和纺车放在一起了。
所以我说,法的理想就是要最终放弃法律――当然是在网尽天下不法之鱼以后。
但是,“法网”一词始出于宋朝(见《宋史·太祖记三》:“尧舜之罪四凶,止从何窜,何近代法网之密乎。”),到现在多少年了,还没结完?可翡也夫!!!
2001.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