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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西藏和平解放的历史基础--纪念《十七条协议》签订50周年
文章来源:中国藏学 文章作者:拉巴平措 发布时间:2008-04-26 字体: [ ]

  元朝统一中国后,根据藏族地区的实 际情况,先后设立了三个宣慰使司都元帅府。元中央特设总制院(后更名为宣政院)直接管理西藏及整个藏区的军政、宗教事务。在清查户口、普查土地的基础上, 元朝在西藏建章立法,设制施政,设立了13个万户府和若干个千户所,并在西藏与内地的交通要道沿线设置驿站,在重要枢纽设立兵站。在西藏当时的首府萨斯迦 (今萨迦),设置本钦一员,协助宣慰使司节制各万户。元朝还规定,西藏地方行政机构之设裁及官员的任免、升降、赏罚,皆听命于中央。1368年,明朝取代 元朝。定鼎伊始,明朝中央就派官赍诏前往藏区,诏谕藏族诸部首领归顺新朝,采用收缴元朝旧敕旧印,换发明朝新敕新印的形式和平过渡,继承了对西藏地方的国 家主权。在此基础上,明朝在行使国家权力的过程中,先后设置乌思藏卫指挥使司(后升为都指挥使司)和俄力思军民元帅府,下设行都司、卫、所等机构,并根据 当时西藏的具体情况以及各地方政教势力的兴衰变化,采取“凡在幅员之内,咸推一视之仁”的方针,实行多封众建、贡市羁縻、因俗以治的政策,方法灵活,控御 有致。1644年,清朝统治者迁都北京,不久便统一了全中国。清朝入关两年之前,藏传佛教格鲁派就曾派使者到东北觐见皇太极。1648年,清顺治帝晓谕: 清朝循历史定例在西藏行使主权,只要前朝所封官员进送旧朝印信、改授新朝印信,其原有地位不变。朝代鼎革后之权力更替,再次以和平方式实现。清朝对西藏的 施政管理,在总结元明两朝治藏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和形势变化作了重大的改革,继而进入全面系统、有章可循的法律化轨道。清朝采取的许多重大举措, 影响深远,例如赐封达赖喇嘛、班禅额尔德尼名号,设置驻藏大臣会同达赖、班禅督办西藏地方事务,勘划西藏与青海、四川、云南间的界线,订立藏内善后章程, 制定金瓶掣签制度,确立西藏地方涉外事务、边境国防原则,确立西藏地方政府三僧一俗的噶伦制,等等。1793年的《钦定藏内善后章程二十九条》,是清朝政 府治藏最权威、最完整的法规性文书,标志清朝中央政府对西藏地方的施政和行使主权进入全面阶段。1911年辛亥革命推翻了封建帝制,中华民国建立。民国成 立之初,即宣布以五族共和为国策。民国政府的各项大法,都明确规定西藏是中华民国的一部分。由于帝国主义百般阻挠、极力挑拨,加之西藏内部的亲帝卖国势力 不断兴风作浪,西藏地方与中央政府的关系一度受到严重损害,形势几经起伏,但中央政府的有识之士和西藏地方的反帝爱国进步力量排除重重干扰,艰难地维系了 西藏地方与中央政府的政治隶属关系。民国时期的大量档案记载证明,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性议事机构或代表会议,西藏地方政府和班禅额尔德尼都派有代表参 加,并被选举或委任各种国家公职,参与国家管理事务。例如:1913年成立的国会、政治会议,1914年3月的约法会议,1916年恢复的中华民国第一届 国会,1925年2月民国政府召开的善后会议,1925年8月成立的国宪起草委员会,以及1931年的国民会议,1932年4月的国难会议,1938年的 第一届参政会,1946年11月的制宪国民大会,1948年3月的立宪国民大会,此外还有中国国民党第四次和第五次全国代表大会,等等。为了加强施政管 理,民国政府于1912年7月设立蒙藏事务局(后改为蒙藏院),直属国务总理;1929年设立蒙藏委员会。蒙藏委员会成立后,审批了西藏驻南京、北平、西 康三个办事处的筹建经费、办事处的正副处长人选及组织大纲;针对西藏地区情况,先后制订了多项法规;在拉萨派驻办事处。民国时期,按历史定制,对于十三世 达赖圆寂致祭和十四世达赖转世坐床、九世班禅圆寂致祭和十世班禅转世坐床这几件引人注目的重大事件,西藏地方政府、班禅堪布会议厅均各向中央呈报,在得到 中央政府批准后遵行,中央特派代表分别主持相关典礼。
  纵观西藏地方与元、明、清、民国中央政府之间的关系,有两个贯穿各个历史时期的特点非常 明显:其一是藏族人士正式进入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统治集团,作为各个朝代从中央到地方的官吏,与兄弟民族共同经理国家事务;其二是藏族地区的政教首领(包 括藏传佛教高僧)自觉倾心内向,积极主动地参加国家的军政、宗教事务管理。
  从政治史和民族关系史的角度看,自元代以来,历代中央政府的统治集 团的民族构成,都以一个民族为主体、包括众多民族成分;西藏地方与中央政府的关系,是西藏地方与多民族成员共同组成的历代中央政府之间的关系。元朝的统治 集团以蒙古族为主,还有藏族、维吾尔族、汉族等成员;明朝的统治集团以汉族为主体,包括回族、藏族、蒙古族成员;清朝的统治集团以满族为主,还有汉族、藏 族、回族、蒙古族、维吾尔族等;民国时期,在五族共和的旗帜下,统治集团则由汉满蒙回藏等民族组成,不一而足。此外,唐朝的统治集团以汉族为主体,还包括 突厥、回纥、契丹、靺鞨、鲜卑等民族;魏晋南北朝、五代十国、宋辽夏金等群雄对峙时期的各区域性政权,统治集团的民族构成也大都如此。这是中国这样一个多 民族国家历史的重要特点和一般规律,也是中华各民族一体化进程中的一个显著特征。因此,元朝中央、清朝中央与西藏地方的关系,不能仅仅看成是蒙古族与藏 族、满族与藏族之间的关系;明朝中央、民国中央政府与西藏地方的关系,也不能仅仅看成是汉族和藏族的关系。把元朝与西藏地方的关系当做蒙藏关系,把清朝与 西藏的关系当做满藏关系,把西藏地方与明朝、民国政府的关系当做藏汉关系之类的说法,都是不符合历史事实的。诚然,历代中央政府与边疆民族地区的关系中, 民族关系也是一项重要内容,但不容混淆的是:在这里,民族关系的根本前提是中央和地方间的政治隶属关系,不能用民族关系掩盖中央政府与地方政权的政治关 系。
  元代以来的历代中央政府都关注到西藏政教合一体制下的特殊情况,重视发挥政教首领人物的作用,同时又注意将僧俗官员的任免管理权操控于中 央;西藏的首领人物也积极襄助和支持中央,积极参与管理国家事务。元朝首开任用藏族僧俗担当从中央到地方高级官吏之先河。元朝历代皇帝都敕封西藏高僧为帝 师;其他高级官吏如宣慰使、都元帅、元帅、转运使乃至万户长,包括重要的千户长等,须经宣政院或帝师荐举,由皇帝任命;其他各级官员则由当地僧俗首领充 任,并许其依例承袭。元朝针对当时西藏的特点,对地方官吏的选擢采取“僧俗并用,军民通摄”的灵活政策,地方管理体制政教合一、军政一体。明朝中央在西藏 照例施行军事行政制度,各级军政机构的官员,均封委当地的僧俗首领出任。各级官员之任免、升迁,概由明朝中央直接决定,颁授印诰等。对西藏各地有代表性的 政教首领人物,明朝均赐封以不同的名号,例如著名的三大“法王”、五大“王”,此外还封有西天佛子、大国师、国师、禅师、都纲等各种僧官名号,俱由朝廷颁 给印信、号纸,皆可直通名号于天子。明朝要求被封授的各教派僧职首领都要“忠修职贡”,朝廷则以厚赏鼓励,以致西藏地方众多僧俗首领争相朝贡,一时蔚然风 靡。及至清朝,更是管理有方,毋庸赘言,例如达赖喇嘛、班禅额尔德尼、各大呼图克图等政教领袖及郡王、噶伦、摄政等等,均在理藩部、吏部掌管之列。民国时 期,主要是援历史定制行事,其中最有代表性的是行使对达赖喇嘛、班禅额尔德尼转世灵童的最高认定权,以及对西藏摄政的批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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